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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股价敏感信息应实时披露 垃圾信息应限定披露

2020-08-03/ 文峰百事通/ 查看: 214/ 评论: 10

摘要原标题:对股价敏感信息应实时披露垃圾信息应限定披露日前,证监会公布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(修订稿
15j401图集 http://www.xingfc.com/tuji/29.html

原标题:对股价敏感信息应实时披露 垃圾信息应限定披露

日前,证监会公布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(修订稿)》(征求意见稿),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,以完善与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,落实本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《证券法》精神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,增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。

此次公布的“征求意见稿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举行了一些重大修改。好比,完善信息披露原则划定;新增了简明清晰、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,完善公平披露原则,同时明确志愿披露原则的相干要求,进一步勉励志愿披露。而且根据新《证券法》要求对临时陈诉事项举行了完善。

尤其紧张的是,“征求意见稿”进一步夸大了董监高等相干主体的责任。强化董事会在定期陈诉披露中的责任,明确要求定期陈诉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;要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无法包管定期陈诉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备性或者有贰言的,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来由,上市公司应当披露;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、现实控制人的配合义务。这种主体责任的明确,为下一步的追责奠基了基础。

就“征求意见稿”的内容来看,总体已趋完善。不外由于上市公司“临时陈诉”涉及的内容很广,联合“临时陈诉”在已往的信息披露中所袒露出来的问题,再提两点发起。

一是对股价影响敏感的信息应该实时地予以披露。这类信息通常属于上市公司“蹭热门”领域。如近期的永生不老观点,使得金达威股票的市值增长到达200亿元左右。对于这种“蹭热门”或与市场热门密切相干信息,上市公司应实时、详尽披露,将事情的真相实时告诉投资者。

二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些垃圾信息应限定披露。虽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越透明越好,但有一些无关紧要的垃圾信息,可以限定披露,以免浪费相干资源,而且在信息大爆炸的资本市场,这些垃圾信息也会浪费投资者的时间与精神。有时候,上市公司一天披露十多条公告,可能会淹没重点信息。好比,有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增减持,增(减)持100股、200股也举行一次信息披露,这不太有须要。对这种无足轻重的信息披露需要加以限定,至少需要增(减)持数目累计到达一定的数目(如5000股)才举行披露,或有多位董监高增(减)持才举行披露。

除此之外,就是要做好追责事情,把追责事情落到实处,尤其是要把赔偿投资者的事情落到实处。“征求意见稿”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,这是非常紧张的事情。在追责的历程中,另有一点至关紧张,那就是赔偿投资者。新《证券法》第8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划定,即给投资者带来丧失的,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负担赔偿责任;刊行人的控股股东、现实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,应当负担连带赔偿责任(可以或许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)。因此,如何越发有用地赔偿投资者,这应该是“征求意见稿”需要重点落实的一个问题,让投资者可以或许不通过诉讼就可以解决问题的,尽量就不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。

□皮海洲(财经评论人)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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